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96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交簡字第2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9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建華
籍設雲林縣○○鎮○○路0號(雲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90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建華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廖建華無照駕駛機車上路,並因過失駕車撞擊告訴人林
鈺涵駕駛之機車,致告訴人受傷,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又被告肇事後,在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
據報前往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者而為自首,此有自首情形紀錄表可稽(偵卷第63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照駕駛機車上路,且過
失撞擊告訴人駕駛之機車肇事,致告訴人受有傷勢,且考量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之客觀事實,應予非難;並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告於警詢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11頁)、告訴人所受傷勢嚴重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刑責之加重及減輕)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