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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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百成具保人黃家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被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8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拘無著而遭通緝亦尚未緝獲,又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亦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件在卷足稽。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已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10年9月8日下午2時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且該通知業經送達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時所陳報之地址等情,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憑,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應認其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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