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92號
101年度易字第9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榮進選任辯護人關維忠律師被告蕭世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蕭世雄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蕭世雄之出生日期「民國63年10月24日」之記載,均誤寫為「民國32年10月24日」,又宣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之記載,亦誤寫為「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惟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各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