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 盧彥銘 被告盧 彥儒
盧姿霖 盧姿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轉管轄,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被繼承人 盧金生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被告 盧彥儒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盧姿霖、盧姿蓉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被繼承人盧金生(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因兩造就前揭遺產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請求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盧姿霖、盧姿蓉到庭表示同意原告的請求等語。
(二)被告彥儒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行爭點整理程序,到庭當事人同意下列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1、兩造被繼承人盧金生於000年0月00日死亡,兩造為繼承人,應有部分各4分之1。
2、被繼承人所遺遺產為竹北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67,92
4元、華南商業銀行存款4,712元。
3、被繼承人之殯葬費用或生前醫藥費用,墊付之被告均同意不於本件主張扣除。
(二)本件爭點:被繼承人盧金生之遺產如何分割?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項、第1144條第2款、第1141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06年5月18日去世,遺有如附表一所示財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提出兩造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並有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檢送之被繼承人於竹北郵局存簿儲金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參桃園地院卷第19頁、第25頁)在卷可憑,且為到庭當事人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所為主張為真實。
(二)本件遺產分配部分:
1、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11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文。
2、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兩造就本件遺產如何分割,未能達成協議,而本件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原告為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法即屬有據。經本院斟酌本件遺產為存款,依全體共有人間之利益及公平,分割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應為妥適。爰裁判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鄭筑尹**附表一:被繼承人所遺財產及其分割方法:
┌──┬────────────┬───────┬──────────┐│編號│遺產內容│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1│竹北郵局帳號0000000號存│167,924元及其│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款│利息│繼分比例分配。各繼承│├──┼────────────┼───────┤人得自行向該金融機構││2│華南商業銀行存款│4,712元及其利│領取。││││息││└──┴────────────┴───────┴──────────┘**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盧彥銘│4分之1│├───────┼─────┤│盧彥儒│4分之1│├───────┼─────┤│盧姿霖│4分之1│├───────┼─────┤│盧姿蓉│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