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丙○○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 律師被告戊○○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審交易字第7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張震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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