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丁○○
丙○○乙○○上列被告丁○○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徐彩芳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