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59號原告 周佳儀 被告 陳彥嘉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83號、112年度訴字第638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彥嘉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83號、112年度訴字第63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陳盈呈法官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