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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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19號聲請人 傅君玨 代理人 倪嘉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5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229415-811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229416-011000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229417-11100000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229418-31100000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229419-511000006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229420-111000007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229421-31100000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33635-9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