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15號聲請人 吳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6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228794-111000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134215-21383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211279-81176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288847-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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