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56號聲請人 蔡佩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簡辰峰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55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泛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3-01-100477611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