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86號原告乙○○被告南投縣水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參仟玖佰貳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尚不足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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