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7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志豪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共2項即係以一訴分別主張借款新臺幣(下同)76萬元、3萬7584元等2筆消費借貸債權之數項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萬7584元(計算式:76萬元+3萬7584元=79萬7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至原告請求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依首揭意旨,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