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017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桃園市宜興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附設桃園
市私立宜興居家長照機構法定代理人 吳建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碧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李碧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