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毒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勒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590號),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晚上某時許,在其原位於新竹市○區○○路000號2樓之1居所內,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12年2月1日23時45分許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揭時、地,以前揭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590號毒偵卷第9頁背面、第39頁背面),又被告於112年2月1日23時45分許,經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由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為初步檢驗,呈現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為確認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A-03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一-3)各1份附卷可稽(590號毒偵卷第19頁、第20頁、第2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
四、又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本院卷第9頁),則被告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同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裁定令其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是聲請人上開觀察、勒戒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