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2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二七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廿一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七八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玆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玆上訴人竟遲至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依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程序,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