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佾紘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陳佾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應更正為「陳佾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連雅婷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士涵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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