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70號原告 陳柏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曉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姓名、地址,均查無被告柯曉珊之年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柯曉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就被告之侵權行為依時間順序臚列,載明時間、該次侵權行為態樣、證據出處,並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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