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光昱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冠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力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2,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6,000元,尚餘裁判費13,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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