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小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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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 岡小字 第4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郭秋美
廖士驊
被 告 陳再 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4日所為之
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
佰玖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叁佰柒拾
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