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654號
上訴人即被告
兼反訴原告  王執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其中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156,4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反訴部分核定為新臺
幣4,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共計新臺幣
3,99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聲明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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