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3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368號

上訴人 張秝榛 (原名 張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穎漢 等間因本院一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三三六八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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