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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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李稚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17日起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
(二)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94年12月18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新臺幣154821元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16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