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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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10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志仁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仁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 張仁志 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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