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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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31號聲請人 郭晉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立賢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3紙。
二、聲請狀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惟漏載提示日,如仍欲請求請具狀補正之(請注意提示日應於各本票到期日之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