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64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群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361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
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最高法院亦著有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00號被告劉冠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9日辯論終結,此有該案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公訴人對被告劉冠群所為之追加起訴,係於同年9月6日始繫屬本院,亦有本院收文戳記附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9月1日苗檢 秀恭 100毒偵873字第17923號函在卷可考。是公訴人顯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對與該案相牽連之本案(一人犯數罪)為追加起訴,則依上開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