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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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4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民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民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證據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應予補充外,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其餘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