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原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顏妤珊 被告 高嘉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原簡字第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