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91號原告 鄭意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蒙恩 等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查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訴請被告遷讓交付之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號4樓A、D兩房建物價值數額核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開建物110年房屋稅課稅現值之證明(例如房屋稅繳款書),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