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 王世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3月2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10月7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趙千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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