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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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8號原告 李宜榛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複代理人 林苡茹 律師被告 李瑞英
李宥庭 李宥葳
李永良 李永財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李永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 律師被告 李永幹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2號返還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件經該事件之被告李永幹提起上訴後,業因其撤回上訴而確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