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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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惠如 代理人 劉彥呈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惠如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惠如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受鈞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2號免責裁定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爰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2號卷宗查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