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059號
原 告 游佳璇
被 告 王譯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押租金等,本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未據其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
30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3日內繳納裁判費,並於同年10月4
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證明、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
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