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偉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6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古偉業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
裝袋壹個,驗餘重量含袋重貳點玖玖陸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5年度偵字第6959號)。
二、爰審酌被告古偉業無構成累犯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高中肄業之學識程度、無業、離
婚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明知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乃國家法
令所禁,猶無視國家查緝毒品之禁令,對社會具有潛在危險
性;其持有扣案第二級毒品之重量及為供己施用之動機;及
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
白色晶體1包,經送驗後,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
重量含袋重總計2.996公克。計算式:3公克-0.0040公克
=2.996公克),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附卷可查(見105年度毒偵字第287號偵卷第42頁)
,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
毒品,均為違禁物,而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
,因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
品視為一體,均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至驗罄部分,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爰不另為沒收
銷燬之諭知。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3個及塑膠軟管
2支與本案無關連性,是不予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心怡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6959號
被告古偉業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偉業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3月間某日晚間7時許,在新竹
縣竹東鎮下公館員山路某處空地,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
稱「 黃志明 」之男子所交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毛重3公克)而無故持有之。嗣因其父親於104年12月11日
晚間10時30分許,在古偉業位於新竹縣○○鎮○○街000號
住處之房間內,發現其所有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玻璃球3個及塑膠軟管2支等物品等物,將該等物品交
予警方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古偉業於警詢之供述及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公克)。
(三)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105竹東001)、台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2月1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UL/2016/00000000號)各1份。
(四)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扣案物照片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
重0.3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檢察官張凱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鴻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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