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簡字第3號原告 吳李仁芳 代理人 吳德峻 被告 黃茂榮 代理人 黃茂興 位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3,5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並已於106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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