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本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明現今工作收入(且應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但勿使用存摺資料)及將來還款來源為何。
三、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今工作為何?何以不用負擔家用開支及扶養費?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文件;如現無工作,請陳報配偶失業期間及相關釋明文件(例如:領取失業救濟金證明、勞委會就業輔導等)。
四、提出聲請人之配偶95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六、陳報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內容(即案號)、理由及急迫必要性。
七、陳明聲請人所陳報繫屬案號(97年度司促字第40383號)之繫屬法院為何?並提出該文件影本。
八、提出聲請人所陳報支出部分(即房租、水費、電費、瓦斯、交通、扶養相關費用、手機、市○○○路、餐費、生活用品、醫療、生產相關費用、車貸、保姆費)之釋明文件(分項檢附,並載明每月支出數額及支出原因)。
九、釋明就聲請人配偶之手機費、餐費等支出,何以由聲請人負擔?並釋明聲請人之配偶何以不用負擔家用支出及扶養費用?
十、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名下並無車輛,則何以聲請人卻陳報支出汽車油費每月4000元及汽車貸款每月10050元?又該輛汽車所有人為何?請分項釋明之,並均應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十一、據聲請人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繳納車貸係於97年7月開始,而聲請人係於97年10月前置協商不成立,則請釋明購置車輛之必要及用途。
十二、提出聲請人配偶之診斷證明(需影印清晰或另行申請正本)。
十三、據聲請人所提出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家中尚有其他成員,則何以不用攤分家用支出(房租、水電瓦斯等)?請釋明之。如該成員非住居於該處,亦應提出證明資料。
十四、提出並詳載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服務窗口索取)。
十五、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11月25日起至97年11月2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