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上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31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容情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葛耘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曉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妨害家庭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
415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上訴人主張:本件原審107年度易字第1252號刑事案件,雖經原審判決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業請求檢察官上訴。爰求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00萬元,及自本案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前項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田德煙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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