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8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上列聲請人與 張順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據、查詢單,本件聲請之計息本金、利息起算日似有誤繕,故請具狀陳明是否將請求標的分項更正如下: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四‧三四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四‧三四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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