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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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智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智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泉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