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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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69號
101年度親字第71號原告 陳彩雲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陳麗娟 反請求被告 陳文德
陳鄭雪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即反請求原告陳麗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