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25號原告 陳天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載明被告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俾憑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