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以法矯字第○九六○九○六五○九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八年七月十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附之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