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原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顏葶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4,138,705第一審登報費4,100合計4,14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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