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債務人 莊凱 評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⒈債務人於104年4月17日提出陳報狀記載有訴請 陸百新 返還投
資款項(案號臺北地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嗣後於10
4年6月29日補正狀陳述沒有提過民事訴訟,應說明前後陳述不一之原因。
⒉債務人之祖母 莊郭阿秀 每月領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3,500元、
老人收容安置補助21,000元及中低老人生活津貼7,200元,合計每月領取補助金額高達31,700元,應說明為何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
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明
願提供債務人180期、零利率之一致性協商方案,債務人應陳明有無與債權人重新協商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