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83號原告 陳柏年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52條第1項關於「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有適用。查原告起訴時未提出本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即82-VP0000000號裁決書)「原本」,致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書狀請註明本件案號111年度交字第83號), 俾利 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另原告起訴時未檢附起訴狀繕本,應一併補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