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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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5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慧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慧恬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玖月參拾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嫌疑重大,又因通緝到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
二、被告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有期徒刑6月。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因該案係被告已第四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核示不准聲請易科罰金,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9月22日屏檢 錦康 111執緝496字第1119037383號函附卷 可佐 (本院卷第145頁)。故本院認為被告既有另案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尚待執行,可藉由另案執行確保本案日後審理之進行,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遂准許檢察官借執行,並由該檢察官於111年9月30日提付執行,有111年度執緝康字第496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65頁)。從而被告自111年9月30日起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諭知停止羈押;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亦無予以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李松諺法官楊孟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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