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許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6至7月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32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692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祐治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