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8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家中尚有小孩需要照顧,至今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犯攜帶兇器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30條罪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98年9月1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如以新臺幣(下同)
8萬元具保,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准被告於提出8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俊寬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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