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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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9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向宇選任辯護人何崇民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補充「選任辯護人何崇民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選任辯護人何崇民律師」等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