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89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貞妤賴銘賢 之繼承人
賴宜欣 即賴銘賢之繼承人 賴昱良 即賴銘賢之繼承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氏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青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彥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