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鍾智玟
毛金枝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
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聲請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相對人鍾智玟民法第767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相對人毛金枝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就相對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即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21,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附表:
┌─┬────────────┬─────┬────┬──────┬───────┐│編│聲請人請求塗銷之標的│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苗栗縣○○鄉○○○段)│(元/㎡)│(㎡)││(新臺幣,元)│├─┼────────────┼─────┼────┼──────┼───────┤│1│27-1地號土地│150元│204│1/1│30,600元│├─┼────────────┼─────┼────┼──────┼───────┤│2│27-2地號土地│150元│1038│1/1│155,700元│├─┼────────────┼─────┼────┼──────┼───────┤│3│27-3地號土地│150元│213│1/1│31,950元│├─┼────────────┼─────┼────┼──────┼───────┤│4│440-16地號土地│150元│2830│1/1│424,500元│├─┼────────────┼─────┼────┼──────┼───────┤│5│440-18地號土地│150元│364│1/1│54,600元│├─┼────────────┼─────┼────┼──────┼───────┤│6│440-19地號土地│150元│2277│1/1│341,550元│├─┼────────────┼─────┼────┼──────┼───────┤│7│440-61地號土地│150元│1056│1/1│158,400元│├─┼────────────┼─────┼────┼──────┼───────┤│8│440-68地號土地│150元│162│1/1│24,300元│├─┴────────────┴─────┴────┴──────┼───────┤│合計│1,221,600元│└────────────────────────────────┴───────┘